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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规程

栏目:档案规范资讯发布时间:2024-05-06访问量:32次


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规程

1 ►查借阅单位范围

 1、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,可直接向组织部提出查借阅中管干部档案申请: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及其组织部;各副省级城市党委及其组织部;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人民团体党组(党委)及其组织人事部门;各军区、各军兵种、各总部等大军区级单位党委及其政治部,武警总部党委及其政治部;中央管理领导班子金融机构党委;中管企业党组(党委);中管高校党委。

2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中管干部档案,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,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或个人代为查借阅。

3、党中央和国务院临时机构查借阅中管干部档案,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。

2 ►查借阅事由

凡有下列用途之一的,经组织部批准后可以查阅中管干部档案:

(一)政治审查、发展党员、党员教育、党员管理等;

(二)人员录用、聘用、考核、考察、任免、调配、职级晋升、教育培养、职称评聘、表彰奖励、工资待遇、公务员登记备案、退(离)休、社会保险、治丧等;

(三)人才引进、培养、评选、推送等;

(四)巡视、巡察,选人用人检查、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,组织处理,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、案件查办等;

(五)经具有人员管理权限的党委(党组)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,撰写大事记、人物传记,举办展览、纪念活动等;

(六)日常管理中,熟悉了解人员情况,研究、 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;

(七) 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。

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。

3 ►查借阅手续

(一)查借阅干部档案,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《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, 并由查借阅单位(部门)党委书记(负责人)签字后,加盖党委(部门)印章,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,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,方可提供查借阅。

(二)查借阅干部档案时,查阅单位应为两名以上正式员工,一般均为中共党员,且需持本人有效工作证件,并在规定时限内查阅;档案管理人员应在阅档室陪同查阅人查阅,并填写《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登记表》。

(三)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,特殊情况需外借的,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,档案管理人员应与借阅人共同核对档案材料并填写《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登记表》后再借出,同时约定合理的归还时间,借阅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归还。

借阅人归还档案时,档案管理人员与借阅人应根据《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登记表》详细核对档案材料,干部档案实现数字化的,还档时要逐页与数字档案进行比对,待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。

4►查借阅注意事项

(一)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、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。

(二)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,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干部。

(三)经具有人员管理权限的党委(党组)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,撰写大事记、人物传记,举办展览、纪念活动等,一般只能查阅干部履历和自传。

(四)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。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,须事先在《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,并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批准。

摘抄、复制的档案材料,须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,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。

(五)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。

5►查借阅纪律

(一)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。

(二)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。

(三)严禁对档案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、污损及增添档案材料,未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。

(四)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、复制的档案材料,要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,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。

(五)凡违反本规定的,要追究查阅人员的责任,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。

6 ►注意事项

1.“查档对象”“查档人员”“查档事由”“查档内容”“查档单位意见”等栏目须认真填写。

 2.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三人以上时另附名单,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。

3.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的,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,须在“查档事由”“ 查档内容”内详细说明。

4.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。

5.借阅的干部档案必须按约定日期归还,不得擅自转借他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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